2005年12月1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赢官司提供假证明轻则罚款重则可判刑
    蔡先生问:我们公司因销售麦芽与甲公司发生产品质量纠纷,甲公司找了一家质检部门检验。甲公司拿出的检验报告与我公司自行检验的报告有重大出入,于是我公司与甲公司走上法庭。法庭经审理查明,甲公司手中的检验报告系其伪造的。请问,甲公司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,法庭应怎样处理?
    本报作答:甲公司的行为属伪造重要证据,法院可根据本案的情节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予以罚款、拘留;如构成犯罪,还应追究刑事责任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2条规定: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